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使我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聘请质量与效益,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等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旨在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资源和智力资源,促进语言和专业教学水平和教学改革,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文教专家为符合国家外专局规定的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外籍专家为国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教授、副教授或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的教师、研究人员,承担我院专业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外籍教师为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教师并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承担我院外语语言教学任务。
第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管理、使用应坚持“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作为一种“智力引进”,充分发挥外国文教专家的作用。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
第五条 应聘者应符合的条件
(一)非语言类学术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掌握某一方面或某一项比较先进的技术或研究本领,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实际能力;
(二)语言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的本专业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语言外籍教师即从事语言教学 ( 口语、听力等课程 ) 者,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具有两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四)身体健康,符合我国有关规定;
(五)对我国友好;
(六)年龄在 25 岁— 60岁之间 。
第六条 应聘者须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简历 应含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及地点、护照号码、婚姻状况、现工作单位和详细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来校工作期限,熟悉何种语言,掌握何种技能,本人所在国提供的无犯罪记录原件等;
(二)证件要求本人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明、健康状况证明书及其他证书;
(三)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
(四)国内和国外最近一个工作单位的推荐信。
第七条 聘请程序
(一)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根据各院、系、部需要,提前三个月将聘请计划(专家人数、相应的学时数)报外事处,按照“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校聘请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纳入我校年度聘请计划;
(二)聘用的人选可采取院、系、部推荐或委托外事处代选的形式,遴选相应的人选,必要时组织候选人面试,与相关院系共同确定聘请人选。未经外事处按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许诺或邀请外籍人士来我院从事教学、研究等活动;
(三)外事处代表学校,负责与拟来校任教或合作科研人选按照有关规定洽谈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双方达成一致,报主管领导审批,由主管校领导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正式合同及合同附件。
(四)呈新乡市外国专家局和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审批,为其办理来华手续;经批准后,外事处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或邀请信函寄达外国文教专家本人,外国文教专家凭上述文件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 Z )或访问 (F) 签证;
(五)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到校一月内,外事处报外国专家局备案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报新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于聘用合同结束时由外事处收回并上交外国专家局。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一节 归口管理
第八条 外事处负责全校外国文教专家的涉外管理服务工作。向外国文教专家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并监督合同实施;做好专家来华后的工资、生活待遇等各项的落实工作;做好专家入境出境的迎送工作;负责向聘用部门介绍合同中规定外籍教师权利及义务,由各聘用单位监督并具体实施。
第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负责专家日常教学、科研活动安排及管理。在外国文教专家聘用期间及结束时,依照合同条款, 各院、系、部对承担本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报外事处,该结果作为改进外国文教专家教学科研水平和对其出具鉴定材料、聘请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职责: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兼职分管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派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合作教师,负责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制度、教学计划、科研设施及学院有关规定;督导、帮助外国专家恪尽职守,提供教学科研有关文件及工作条件、办公条件;邀请外国专家参加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及时向外事处通报外国专家的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尤其是是否涉及宗教和意识形态等问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外事处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学期或学年结束应上报外国专家评估结果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未经上级部门或外事处批准,不得利用外国专家从事以盈利为目的工作以及到校外任教。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削减直至取消其聘请计划,并收缴全部所得费用。
第二节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部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协助外籍教师制定教学计划,并对其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给予评估。具体教材的选用由院系、教研室与外国文教专家协商选用。鼓励外国专家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
第十三条 聘用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及执行学时数。
第十四条 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有利发展的原则,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对他们提出的教学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或婉言回绝。
第十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期间,为保证其教学和科研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发展,聘用单位负责人应指定教师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和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向外国文教专家提供教学和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第十七条 鼓励外国文教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第十八条 尊重外国文教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在教学和科研中有涉及宗教和意识形态的言论,不允许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但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相关院系部的相关领导和合作教师负责好外籍教师的意识形态监控工作,设置学生信息员进行课堂全程监控,信息员由团支书或者组织委员担任,信息员发现问题及时向合作教师和所在单位外国文教专家负责人汇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外事处。外事处采取定期不定期进行听课,以检查和监控外国文教专家宗教和意识形态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妥善处理。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通过外事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监督外国文教专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旷工、事假、擅自外出讲学等违反合同现象应及时通报外事处。原则上要求外国专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和外事处同意,所缺课程及时补齐。要求其每学期末写出本学期工作总结分别报聘用单位和外事处。
第三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聘任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尊重中国人民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念;不做任何与自身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因事因病暂时离校,须经外事处同意。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酿成教学事故的,聘用单位和外事处应给予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二十三条 外事处定期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工作评估,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履行合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教师法定的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及聘用单位要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参加未经许可的校外活动,安全问题由外国文教专家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外籍教师宗教信仰自由,外籍教师可以参加法律认可的礼拜仪式或去庙宇、教堂、清真寺等处所,但不准传教或试图劝说中国公民遵循其信仰或宗教活动,不准强迫他人信仰其宗教。
第二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在外兼职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节 住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外国文教专家居住环境的管理。学校为外籍教师提供公寓,划拨专项经费,由外事处统一管理,保证外籍教师公寓内的物品配备、设施维护、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确保外国文教专家居住环境舒适、安静、安全,其生活和工作不受外界影响。
第二十九条 外事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入住时室内物品配备,如实登记,并由其签字确认,如有物品丢失或损毁,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清洁。尊重他人的作息习惯,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四章 外籍教师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工资待遇: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待遇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付给其本人的工资部分,二是付给其本人的交通费、旅游补贴和水电费。工资部分应根据外籍教师的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资历而定,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支付方式:
(一)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二)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其本人。任何人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三)外事处根据聘请外籍教师合同或领导批示按月(天)核实工资及相关补贴数额,报请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请假与工资:如果需要请假,应得到学校的同意,但请假天数的薪水将被扣除(不包括节假日)。每天的扣除金额以月工资的二十二分之一计。在每年的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请假累计一般不能超过10天,一次性请假一般不能超过3天。如果其擅自离岗(没请假或未征得学校的同意),缺一天扣三天的薪水,同时外国文教专家还应受到正式警告。根据医生的诊断,如果不能在连续15天病假后恢复正常的工作,学校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文教专家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用
对提供国际旅费的外国文教专家,采取据实结算办法支付国际旅费,国际旅费在其到岗和合同结束时由学校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发放旅游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
学校为合同为一学年或一年及以上者提供意外人身保险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五章 保密事宜
第三十五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聘用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六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和访问期间,各部门应对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争议仲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1]118号)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合同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乡学院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