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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外事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校政字〔2015〕65 号

 

 

 

    新乡学院外事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健全学校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学校利益和稳定,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在国(境)外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来我校工作和访问的外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预案适用于国(境)外涉及我校师生员工,以及来我校工作和访问的外籍人员在国(境)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响应机制

第二条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重大(Ⅰ级)、一般(II 级)两级响应。重大(I

级)指涉及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我校师生员工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或在我国内发生的,来我校工作和访问的外籍人员发生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安全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一般(II 级)指涉及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我校师生员工的一般性生活问题,或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来我校工作和访问的外籍人员一般性生活问题。

第三条 发生重大(I 级)涉外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两小时内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及其处置的相关情况上报外事处和学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四条 发生一般(II 级)涉外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两小时内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及其处置的相关情况上报外事处,外事处进行研判,与相关单位确定解决方案。

学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研判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省市外事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将上级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向我国驻国(境)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事馆有关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学校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外事处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校宣传部和校内相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领导机构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两办、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外事处及相关院系负责人任组员的新乡学院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外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外事处处长兼任。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七条 外事处负责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研判、上报工作,做好与保卫处信息共享工作。

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广泛收集可能引发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灵敏、高效的信息网络,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八条 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外事处负责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所有工作应做到

及时、迅速、准确、全面。

            第九条 信息来源涉外突发事件信息主要来自于国家和省市有关单位、出

国(境)人员及其工作单位、来校工作和来访外籍人员及其工作单位等。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交通工具、安置场所等方面做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外事处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对出国(境)人员做好出国(境)前后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来我校工作和访问的外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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