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关于出国(境)参加国际交流的管理办法(试行)
出国(境)参加国际交流(包括专题学术会议、短训班、研讨会、工作会议、展览会等)是了解当前有关学科国际学术水平和发展,进行国际交流的重要途径。为做好出席国际交流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新乡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交流由外事处报批和协助办理出国(境)护照签证或通行证手续。
第二条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交流的人员原则上须提前 2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普通工作人员经所在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院(系)总支政审意见报外事处;副处级(含)以上人员报组织部签署政审意见后报外事处;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报人事处审核后报外事处;统一由外事处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三条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交流的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
1.出国(境)人员申请表(2 份)
2.所在院(系、部、处)党总支政审意见(2 份)
3.国际会议录取论文摘要(中文)(2 份)
4.论文录取通知书和会议邀请信(原件 1 份和复印件 2
份)及中文翻译件(2 份)
5.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2 份)
6.出访人员近期 1 寸正面免冠光面相片(具体要求咨询外事处)。
7.如属公派自费出访或外单位资助出访的,要提供经济担保书或银行存款证明(1 份)
8.论文密级函(如有)(2 份)
9.个人简历(包含:出生日期、个人基本联系方式、学科背景、科研成果等)
第四条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事先了解清楚如下问题,并提供纸质情况说明:
1.会议的准确名称、内容、水平、日期和会址。
2.发起单位和主办单位的情况。
3.会议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及其他政治背景。第五条 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必须具备
如下条件:
1.政治上符合出国(境)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对会议使用的外语必须达到“四会”水平。
3.参加学术会议应提供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录取通知和邀请函。讲学、合作研究等其他学术交流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寄给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事前应经院(系)和科研处审核,并出具论文密级鉴定书,未经审核而寄出论文,不给办理出国手续,所发表的论文,学校不予承认。
第六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人员的经费原则上由所在院(系)、部门或科研经费中的国际学术交流经费负担,经院(系)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使用。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第七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出国前必须到外事处参加出国安全教育会议,接受过安全教育后,按照《新乡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或领取护照或通行证。
第八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回国后,必须及时认真写出总结,并向本校同行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以扩大受益面。
第九条 根据《新乡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在回国后 15 天内把护照或通行证和国际会议总结一并交回学校组织部或外事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