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新乡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证件办理程序
为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乡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证件适用范围
全校在岗在编教职工、在岗人事代理人员、在岗校内编制人员、在岗合同制人员及离退休在编教职工。
二、出国(境)证件种类
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因公护照办理程序
1.新乡学院根据年度因公出访计划向市政府报请示文件及外方邀请函、出访人员信息、政审表等申报材料;
2.新乡市政府向省政府呈送材料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3.凭省政府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因公护照,如原有因公证照有效,凭任务批件领取存档因公证照;
4.申请签证。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程序
1.国家备案人员提前2个月填写《新乡学院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副处级(含)以上职务人员报组织部政审,副高级(含)以上人员报人事处审核;
3.外事处审核;
4.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5.报学校研究同意;
6.办理有关函件或领取证照。
五、所需材料
(一)因公出国(境)所需材料
1.有效邀请函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应包含:邀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被邀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单位、对外职务、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月或天)、有实质内容的出访目的、邀请人姓名(手签名和打印名)、出访费用负担方式)
2.组团通知、任务批件、收费通知(随中央部委、省市主管部门出访的)
3.个人简历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费用预算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因私出国(境)所需材料
1.出国(境)人员申请表
2.有效邀请函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如有,应包含: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信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被邀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单位、出访时间、在外停留时间(月或天)、有实质内容的出访目的、邀请人姓名(手签名和打印名)、出访费用负担方式)
3.邀请人与被邀请人关系证明(如探亲、访友)
4.参团通知(国(境)外旅游)
5.出访人员简历
6.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同意函
六、其他要求
1.所有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人员要如实填写申请表;
2.所有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须接受行前教育;
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纪律,遵守拟访问国家的法律,按期返回,不得逾期在国(境)外滞留;
4.出国(境)回国后,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护照;
5.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1.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乡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河南省因公护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豫外组办[2007]6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豫反腐办[2011]6号)、《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组电[2014]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境)证件纳入集中管理人员范围
1.持因公出国(境)有效证件者:全体在岗在编教职工。
2.持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者:我校国家备案人员。
二、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种类
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出国(境)证件办理
出国(境)证件办理依据《新乡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三、出国(境)证件收缴及保管
1.因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在出访人员回国(境)之日起7日内交由外事处,并转交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保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的交由省委组织部保管;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于归境后7日内交由外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管干部的交由省委组织部保管,其他人员交由省、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2.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在回国(境)之日起15日内,根据管理权限,副处级(含)以上职务人员交由校组织部统一保管;其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交由校外事处统一保管;省管干部因私证照必须交由校组织部,并转交省委组织部保管。
四、出国(境)证件的领用
出国(境)证件交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的,其领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组织部、外事处统一保管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到外事处办理领用手续。
五、处罚措施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拒不上交或不按时上交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其再次出国(境)不予审批,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新乡学院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甲方:新乡学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同意资助乙方出国(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满足学校人才培养和办学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由甲方派遣,作为__________(对外身份),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赴________________(国家)________________(院校或机构)进修_________________(留学、进修、培训等)。
第二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的出国(境)进修培训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境)进修培训的咨询和服务,为乙方办理出国(境)进修培训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2.在规定的出国(境)期内,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
3.除已经获得国家资助的人员外,按照规定为乙方提供出国(境)期间的资助经费,包括护照、签证费用、国(境)外培训费用、往返国际机票、国内交通费(政府全额资助的除外)。境外保险、城市旅游以及个人零花钱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 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通过在合作方的培养、培训,学习国(境)外先进的科研、教学体系,达到预期培训、留学目标。
2.在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回校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第一条所确定的进修国别、计划和时间。
3.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的荣誉;自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4.抵达留学、培训所在国(地区)一周内向甲方报告自己情况,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通知甲方,在外进修期间与甲方保持定期联系。
5.进修期满回国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总结。
6. 出国留学、培训返校工作后,服务期为5年,若与学校签有其他服务协议,服务年限累加计算。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者,学校研究同意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乙方如需延长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必须在规定期限结束前三个月内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和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为保证乙方履行其承诺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乙方交纳保证金后方能出国。乙方按期回校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经甲方确认后,将其出国前交纳的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在国(境)外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培训计划或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进修情况报告,一经核实,甲方即停发其国内工资和资助费用,停止享受国内相应待遇。
2. 对乙方私自逾期不归情况的处理:
(1)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确实不能在规定日期内回国的,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本协议履行按期回甲方服务的义务,乙方有借款的需退还借款,同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扣留。
(3)乙方如逾期半年不归,甲方不再保留其公职,作为自动离职办理,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后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新乡学院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