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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19-07-21 09:42   审核人:

 

院政字〔2019〕64号

 新乡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出国学习、交流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8〕14号)、《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外组〔200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在编教职工、在岗人事代理人员和校内编制人员、在岗合同制人员以及离退休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 出国(境)人员类别

公派出国(境)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公派自费的出国(境)的留学研修人员;参加国际会议、短期访问考察、校际交流等从事公务活动的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学习培训的管理干部以及其它因公性质出国(境)活动的在岗在编教职工。

因私出国(境)人员主要指我校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境)人员。

根据有关规定,副处级(含)以上职务人员,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机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岗位特殊需要列为特殊身份的其他人员,涉及国家秘密未满解密期的离职、退休等人员,副处级(含)以上离退休人员等属于国家备案人员。

第三章 申请出国(境)条件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条件:

(一)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研修、培训和从事公务活动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须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要有明确的任务、目的地,提供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且须符合国家公派出国(境)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及会议者,须提供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录取通知和邀请函。讲学、合作研究等其他学术交流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条件

(一)申请出国(境)探亲者。严格按照国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以及《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1981]12号)执行。

(二)申请出国(境)访友者。须书面提供与被访者的关系、被访者的社会背景、目的地、邀请函及访问的主要内容,且符合国家出国(境)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出国(境)访友原则上应利用节假日。

(三)申请出国(境)旅游者。须书面提供组织单位的有效合法证明、目的地、明确的旅游期限,且符合国家出国(境)旅游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出国(境)旅游只能利用节假日。

第四章 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出国(境)申请

根据国家和省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公派出国(境)严格按年度因公出国计划进行,提前进行计划报备和报批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含)及其以上职务人员和副高级(含)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出国(境)留学和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必须提前6个月向外事处提交申请,纳入学校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副校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报批人员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纳入到学校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校级领导带队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团组,申报工作由外事处负责组织申请。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和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培训计划,根据省市外专局文件要求,由相关院系向外事处申报,外事处负责组织并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

我校国家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须提前2个月填写《新乡学院出国(境)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外事处备案。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申请人原则上须到外事处提交情况说明。

第六条 出国(境)审批

公派出国(境)审批。所有公派出国(境)人员须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外事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批,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行政、党委研究批准。副校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经学校行政、党委研究批准后,政审、审批手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人员有关手续按《新乡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证件办理程序》办理。

因私出国(境)审批。国家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所在部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同意,人事处审核,其中副处级(含)以上职务人员报组织部政审,由外事处审核,外事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副处级(含)以上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报党委会议研究。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省委组织部进行审批。

第七条 出国(境)证照办理与领用

公派出国(境)证照。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获批后,由外事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办理因公证照,如原有因公证照有效,报批后办理证照领用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原则上持因私护照。

因私出国(境)证照。国家备案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到外事处办理证照申办函件,由申请人到公安证照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证照;证照在学校保管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到外事处办理证照领用手续;证照在省委组织部保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省市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 出国(境)证照收缴与保管

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收缴与保管按照《附件二:新乡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出国(境)管理与考核

建立校内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出国(境)人员从出国(境)审批到回国(入境)期间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情况通报。

外事处须提前一周与出国(境)人员联系,确定出国(境)人员是否能按期回国(入境),并与人事处和人员所在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如出现逾期不归情况,由外事处及时向人事处、组织部以及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教师出国前应做好国外学习或工作计划,保证出国期满按期回校工作。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外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国外费用自筹,校内工资及各类津补贴等不再发放。

(二)教师在国(境)外期间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学习计划无关的活动,不得因个人事项而影响公派学习或工作任务进度,每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学习或工作进展情况。

(三)长期出国(境)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协议书。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辞职或调离,否则须退还出国期间学校给予的各项待遇并交纳违约赔偿金。

(四)出国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回国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五)出国(境)者回校后须提交国外学习或工作总结,出国完成国外学习或工作任务,年度考核视为合格。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需利用假期时间进行,并须按时返校;非假期出国(境),所在单位和学校应严格审批,如需延期,必须提前一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请假。

第六章 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及待遇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研修、培训、学术交流或访问考察等,出国期间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对于选派至孔子学院工作的教师,结合国家汉办的意见和学校具体情况,保留基本工资和岗位基础津贴,其他各类津补贴不再发放。公派出国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因私短期出国(境), 学校保留其公职,按期返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外事处报到,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核准其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等待遇。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或逾期不归,自私自出国或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所有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须参加外事处或其他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及安全教育,提高出国(境)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学校外事处做好应急服务工作,出访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5〕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乡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证件办理程序

2.新乡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3.新乡学院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4.新乡学院出国(境)申请表

 

2019年7月12日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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